消费金融监管法规日趋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29 01:05:23 来源: sp20240429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的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为促进消费金融有序发展,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完善金融法规。其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此次《征求意见稿》从股东责任、业务监管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这有助于与现行监管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压实主要股东责任

  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标准的调整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通俗来讲,出资人就是公司法定资本金的提供者,也就是公司股东。

  《征求意见稿》显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征求意见稿》对主要出资人、一般出资人分类管理,对其资质条件提出了不同要求,旨在促进股东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股东责任。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优化股东股权是构建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稳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征求意见稿》除了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以外,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欧阳日辉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净资产占比、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持股比例等指标标准,确保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尤其是主要出资人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提升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使出资人有能力、有意愿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长期发展的资本补充、合规风控等需求,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可以大幅提升股东话语权,推动提升消费金融公司在融资等重大决策方面的效率。同时,话语权的提升对应着积极性的提升和责任意识的提升,有助于推动大股东投入更多资源支持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同时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强化责任意识,助力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发展。

  然而,近年来少数金融机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等,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家表示,针对上述股东股权乱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不断弥补监管短板,加强股权管理等制度建设。《征求意见稿》从长期稳健发展角度出发,从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东行为管理等维度入手,持续提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股东主体资质优良、股权结构清晰透明、股东行为依法合规、股东关系良性协同。

  消费金融公司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欧阳日辉表示,《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资本补充、风险隔离、维护消费金融公司独立性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旨在强化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推动主要股东依法履行义务,切实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稳健经营。

  细化监管防范风险

  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战略,是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先行者。创新形成契合消费金融业务特点的能力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全国范围内新市民等普惠客群。结合其全国展业优势,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展业监管和风险防范贯穿整个《征求意见稿》始终。

  欧阳日辉表示,本次办法修订,监管部门充分肯定消费金融公司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填补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空白的作用,单设条款单独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全国展业,进一步凸显了消费金融公司不受地域限制的特性,相比其他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优势。单独明确后,使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区别于区域性经营的地方法人机构,能够进一步发挥消费金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差异化服务作用,更好为新市民等普惠群体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又进一步细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具体来看,基础业务是每家消费金融公司均可以直接从事的业务,属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基础经营范围,无需监管二次行政许可。专项业务属于设置有前置行政许可的业务,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在开展业务前事先向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准入,获批后才能从事专项业务,未经行政审批不得从事此类专项业务。

  细分展业有助于推动消费金融公司稳健发展。专家表示,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其首要任务和唯一目标是培养和构建适配消费贷款发放的核心风控、科技开发等管理能力,并在各类融资筹集资金基础上实现稳健盈利,逐步培育信贷主业根本的核心竞争力。在核心竞争力和能力建设尚未完备前,本身暂不具备开展专项业务的前置能力,贸然开展专项业务容易引发风险。因此,监管部门通过设置专项业务和基础业务,为不同发展阶段的消金公司适配不同经营范围,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均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部分监管指标,进一步加强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风险监管。比如,杠杆率不得低于4%;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征求意见稿》通过优化调整部分监管指标,比如杠杆率、担保增信业务余额占比等,能够加强消金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进一步推动消金公司提高自主风控能力,有助于消金公司合规展业。这也体现了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凸显防控风险这一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细化消费金融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视,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在未来更好地服务金融消费者。

  强化合作机构管理

  近期,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因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等相关问题被监管处罚。专家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出现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结合消费金融行业展业实际,必须全面做好对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机构的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欧阳日辉表示,合作机构属于消费金融业务链条的重要一环,对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和消保工作均具有重要影响。在合作中加强管控,始终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任务。接下来,从严管控应重点管好以下关口。一是严把准入关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从准入环节严选优质合作方,做好准入管理。二是把控好持续管理过程关口,持续监测合作机构客诉风险指标演变,做好持续监督监测。三是严把退出关口,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机构绝不姑息,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借款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收费、催收业务管理等方面对消费金融公司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系统性要求。海尔消费金融消保部负责人苗莹莹表示,为确保消费者投诉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消费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投诉预防机制、溯源整改机制。目前,海尔消费金融以科技为依托,以客诉数据为基础,将投诉数据与风险模型相结合,在挖掘风险信息、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提高决策效率的同时,识别恶意投诉的特征和趋势,预测客户产生恶意投诉的可能性,为打击金融黑产提供全面的数据基础。(本报记者 王宝会)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曹子健】